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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协议不符房地产商补偿两万

2000-02-02 来源:生活时报 刘玲玲 王健 张黎媛 我有话说

旧房拆迁是可喜之事。年近花甲的江大爷老两口从此告别了嘈杂的院落,用不着穿过狭窄破旧的通道,也免去了冬天生炉子,出门上公厕之苦,真是一步登天。

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协议后,老两口就盘算开了:在二楼的两居室,自己布置成书房、客厅,招待家人和来访的客人,半地下的两居,平时起居方便,也安静宜人。终于盼到了回迁之日,老两口交付了购房金,乐滋滋地捏着钥匙去看房。

到了崭新的楼房,老两口愣住了:二楼的两居室还挺满意,可原来说的半地下室两居怎么成了地下室两居?协议上明明写明是半地下室呀!差这一个“半”字,屋内无半点阳光,白天也要开灯,这不是骗人吗?!不成!江大妈鼓动老伴去找房地产公司,要说道说道。房地产公司承认为江大爷一家安置的房屋与协议不符,但不同意调换,也不答应补偿。江大爷和江大妈向别人咨询后,决定向法院起诉,要求还个公道。

法院查明事实,即着手处理解决。房地产公司在法院调解下,与江大爷二人诚恳地坐下来协商,双方达成协议,由房地产公司一次性退还江大爷一家两万元,协议的半地下室仍旧归江大爷一家所有。双方握手言和,满意而归。

点评:拆迁安置关系到老百姓实际生活和切实利益。人民法院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。面对房地产公司的不规范、不符合协议的行为,应当勇于讨还公道,维护自己的权益。江大爷一家采取了正确的做法。去有关部门吵闹,威胁无济无事,而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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